关于明确甘井子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主体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大连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列管单位调整工作的通知》(大消〔2026〕30号)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宁省消防救援局公告2026年第1号)、《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大连市关于修订〈大连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大消〔2026〕2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大公发〔2023〕3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动消防、公安、街道全面开展社会单位调整工作,确认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列管单位802家,公安分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3797家,各街道消防监督列管单位20052家(见附件),经报区政府备案,予以公示。
接受此通知后,各重点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推进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组织建设,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同时,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附件1:2026年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列管单位名单(1)(1).xls
附件2:2026年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名单(1)(3).xls
附件3:2026年各街道消防监督列管单位名单(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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