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司法局关于印发甘井子区2026年度区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甘井子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现就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过批准的本机关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集中场所向社会公开(公示后截图发送至一网协同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箱),如需依法调整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查结果要在网站公开。
四、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六、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202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管理工作,将本通知所涉检查计划依托辽宁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立任务。
附件 甘井子区2026年度区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pdf
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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