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甘政办发〔2025〕3号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3-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湾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并经甘井子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大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大政发〔202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甘政办发〔2023〕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在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以及设备购置等。
(二)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政府投资资金。
(四)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五)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二、区政府投资决策
(一)区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等依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区政府投资资金。
(二)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他需要的前期文件(如专项债项目实施方案等),按照区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政策依据,每季度征求全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拟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审批。项目单位可依据会议纪要开展各项前期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八)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申请上级政策资金需要编制项目一案两书等前期工作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一)前期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勘察设计;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实施方案编制等;
4.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5.与项目相关的其它咨询。
除上述使用范围外,为鼓励项目提高成熟度,前期费用可适度扩展用于选址论证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
(二)区政府指定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统筹选择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开展前期工作时按照政策采购结果选取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
(三)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推进实际需要,在申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同步申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对于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和市投资支持的前期费用的项目,优先安排剩余前期费用。
四、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区政府投资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
(二)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列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3.符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使用条件的项目;
4.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资金上限原则上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安排,并按照当年实施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匹配资金。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项目单位(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相关要求,及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五)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计划建议,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六)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向区政府汇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七)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八)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五、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成后,还要根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六、监督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除涉密项目,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五)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列明事宜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大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上级法规、办法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甘政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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