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钱宝君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市监食药处字〔2021〕36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钱宝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钱宝君(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旺源冷饮店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旺源冷饮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5区29B-库9号。
2020年12月14日,泉水市场监管所收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函和检验报告N0:SPJDCJ20200499, 该检验报告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5日泉水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未见该批次问题雪糕,该批次雪糕已经全部出售,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5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李永军主办、牟旭东协办此案。
经查,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从鞍山市千山区鑫海螺冷饮厂购进100箱满天星(黑芝麻巧克力脆皮风味雪糕),进价为每箱26元,合计2600元。2020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大连市甘井子区果果兴超市的满天星(黑芝麻巧克力脆皮风味雪糕)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9月26日出具了N0:SPJDCJ20200499检验报告,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送货车在送货的途中制冷设备出现故障,致使制冷达不到要求,从而使雪糕出现缓化,导致该批次雪糕被污染,大肠菌群项目检验为不合格。
该批雪糕抽检基数25袋,购进价格是26元/箱,一箱40袋,每袋0.65元;销售价格是28元/箱,每袋0.7元。雪糕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25元。
2021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市监泉听告字〔2021〕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当事人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材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改正存在的问题。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减轻”的“裁量因素”,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具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规定的法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合计:5101.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中山路381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局对您(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