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安心包子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市监食药处字〔2021〕29号
关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安心包子铺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唐玉华(系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安心包子铺的经营者);性别:女; 1969年4月18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1区59号-8。
2020年11月1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转交检检验报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安心包子铺加工经营的油条中含有的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的油条,但有无铝害双效泡打粉。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知晓报告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2021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市监泉听告字〔202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称,被抽检批次油条和油炸糕分别只生产了2.5公斤,涉案金额较小,属于首次违法。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材料并及时进行召回工作。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减轻”的“裁量因素”,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具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规定的法定情形。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做如下决定:罚款5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中山路381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局对您(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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