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胖妞早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市监食药处字〔2021〕28号
关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胖妞早餐店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杰(系甘井子区泉水街道胖妞早餐店的经营者);性别:女; 1974年7月28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3区14-库18号。
2020年11月2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转交检检验报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胖妞早餐店加工经营的油条中含有的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的油条,但有无铝害双效泡打粉。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知晓报告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2021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市监泉听告字〔2021〕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之规定予以处罚。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做如下决定: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中山路381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局对您(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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