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卓升 通讯员 刘伟军 侯喜昌 本报讯 孙先生因押金单据丢失,其婚审交的1000元定金,酒店就是不给退,后经甘井子区消协调解,消费者拿回了定金。 9月15日,消费者孙先生在甘井子区某酒店预订了15果酒席准备10月4日结婚,预交定金1000元,酒店给其开了一个押金单据。婚审办完后,孙先生到前台结帐时遇到了麻烦——押金单据找不到了。酒店方称,押金单据上盖有专用章,上面写着“押金票据丢失,一切损失后果自负”,拒绝退还押金。 10月6日,孙先生将此事投诉到甘井子区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来到现场进行调解。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酒店方在押金单据上写有“押金票据丢失,一切损失后果自负”的做法明显违背《消法》精神。在消协的调解下,酒店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元定金。 |